5.6 附属设施


5.6.1 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设施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5.6.2 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3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体)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达到排放标准。
5.6.4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且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6.5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需要。
    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置在邻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 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6.6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h。
    2 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 氯(氨)库应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5.6.7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8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h,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设施和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氯库设计的有关规定。
    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设置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6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5.6.9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有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有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
5.6.10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换气次数8次/h~12次/h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应设置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3 车间入口处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11 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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